湖南一男子在网络平台评论上海一位年长女性的作品,两人因此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。7个多月里,女方累计给他转账17万余元。恋情终结后,女方称男子使用虚假姓名、隐瞒已婚已育情况,存在欺诈行为,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转账款项。 已婚男子与年长27岁女子相恋 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,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男子与年长27岁上海女子相恋,分手后被起诉 2023年11月,上海的陈静在短视频平台结识自称周浩的网友,二人线上频繁聊天。虽然年龄相差27岁、两地相隔遥远,仍经常深夜长谈。 2024年7月,两人在上海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。陈静多次向对方转5200元、1314元等具有爱意寓意的钱款,周浩也曾回转520元。2025年1月周浩提出分手,同年2月27日陈静完成最后一笔转账后,双方慢慢断联。从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,七个多月内陈静累计转账170080元,线下一共见面4次。 后续双方产生矛盾。2025年12月,陈静打算继续转账时发现,聊天账号登记的并不是周浩本人信息。经她反复追问,对方才承认本名周宇,“周浩” 只是化名。 陈静主张,周宇恋爱时使用假名、谎称单身,属于欺诈,让她误以为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,才持续大额转账。陈静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全部赠与,判令周宇返还170080元转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 图为法槌 法院:赠与不可撤销,驳回女子诉讼请求 面对诉讼,周宇不认可存在欺诈。他辩称,“周浩” 是自己在长沙创业时使用的网络别名,并非刻意伪造身份;交往中他曾把身份证照片发给陈静,对方当时并未提出疑问。另外,他在社交平台发布过女儿照片,陈静还多次点赞评论,清楚他已婚育的状况,不存在刻意隐瞒欺诈。 周宇还称,陈静年龄、经济和社会经验更占优势,是她主动促成并主导这段恋情,首次见面也是陈静提议安排在上海。他从没主动要钱,所有转账都是陈静自愿赠与,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。法律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本案中,原告赠与被告170080元款项,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,故不得撤销。 原告主张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,被告隐瞒婚姻状况存在欺诈,法院认为,依据两人社交平台聊天记录,不能体现原、被告有缔结婚姻的意思,因此,对该主张不予采信。综上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 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陈静的全部诉讼请求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 延伸阅读 婚姻忠诚是家庭稳定的基石。当丈夫在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,还将大笔夫妻共同财产转出,妻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款项?尤其是当“赠与”与“嫖资”的界限模糊、引发争议时,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倾斜? 近日,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。丈夫婚内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转账10万元,妻子起诉要求返还。法院认定二人系固定性服务关系,案涉款项属不法原因给付,不受法律保护,最终判决驳回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黄某多次趁出差间隙邀约柯某赶至某地见面 资料图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10万元 原告李某与丈夫黄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。2024年,李某发现丈夫与女子柯某保持不正当关系:在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的一年时间里,黄某通过微信转账、微信扫码、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,向柯某支付了共计10万元。 这些转账并非一次性完成,而是分散为数十笔支付,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。除房费、路费外,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情趣衣物、血液检测试纸、香烟等物品。黄某多次趁出差间隙邀约柯某赶至某地见面,还会提前对柯某的发型、着装提出要求。 在李某看来,丈夫未征得自己同意,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“第三者”,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,而这种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,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。因此,她于2026年1月15日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判令柯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10万元,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 “赠与”与“嫖资”之争 案件进入庭审后,原、被告双方围绕案涉款项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。 原告李某坚持认为,黄某与柯某发展的是不正当男女关系,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,未经妻子同意,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柯某,该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,又违背了公序良俗。柯某明知黄某已婚,仍然接受赠与,主观上并非善意,因此应当返还全部款项。 被告柯某的代理律师辩称,案涉款项根本不是“赠与”。柯某与黄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,而是“固定性服务关系”:黄某每次都会和柯某协商确认服务时间、地点、价格后再支付费用,费用的金额、频次完全符合交易对价的特征。此外,黄某为获得性服务支付的款项,本质上属于非法债务,不受民事法律保护;原告试图通过